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的意見(修訂稿)
2011-05-15 14:00:08
tttmi
71
各設區市人事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改進完善我省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高級工程師的評審工作,現將《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的意見(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福建省人事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四年七月五日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的意見(修訂稿)》為進一步調動工程技術高級職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充分發揮他們在我省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現就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高工高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評審范圍和對象
凡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積極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不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以下所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均可申請參加高工高定的評審。
二、申報基本條件
(一)現任本專業(指所申報專業,下同)高級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1970年-1976年期間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5年(女同志20年)以上;
3、不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但任高工以來獲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省優秀專家稱號。
(三)除符合閩人發[2002]152號文件所規定的免試條件外,均需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
(四)近5年任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且有一個年度優秀。
(五)具有系統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全面了解、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任現職期間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或大學本科學校主辦的學術刊物(均須有CN或ISSN刊號,下同)上獨立發表過3篇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
三、工作業績標準
任現職期間的工作業績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過一項或為主承擔過2項省級以上重點建設、科研、技術進步、行業技術標準、新產品開發等方面項目,是該項目負責人(限前2名,以推薦單位提供當時任該項目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文件為準),且該項目已通過省級以上相應主管部門竣工驗收或鑒定,并被確認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于周期長、分階段實施的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
(二)在工程技術活動中,取得顯著成就,獲得的成果表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三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
2、國家四等獎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
3、省部級三等獎1項并獲得設區市級一等獎2項;
上述規定僅限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新產品獎等4種獎勵等級規定名次內人員。
四、申報評審程序
(一)省人事廳授權省經貿委組建福建省工程技術人員高工高定評審委員會,組織開展高工高定評審工作。
(二)申請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由本人申請,由現所在工作單位經過公示后推薦上報(公示辦法按閩人發[2002]154號規定執行),經設區市人事局或省直單位職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申報材料經省職改辦預審同意后,提交相應評審組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人事廳審批。
五、其他
(一)申報對象的送審材料,各申報、推薦單位要嚴格審核,如實反映情況。
(二)本年度評審時被否決的評審對象,在下一年度評審時,如有補充新的評審材料,可重新申報。
(三)經批準公布的高工高定人員享受教授、研究員相應待遇,批準公布時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已經批準實行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單位,按本單位的規定實行,企業單位自行確定,需辦理工資基金手續的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四)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閩人發[1998]188號文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廢止。過去所發文件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本文未載明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一、評審范圍和對象
凡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積極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不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以下所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均可申請參加高工高定的評審。
二、申報基本條件
(一)現任本專業(指所申報專業,下同)高級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1970年-1976年期間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5年(女同志20年)以上;
3、不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但任高工以來獲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省優秀專家稱號。
(三)除符合閩人發[2002]152號文件所規定的免試條件外,均需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
(四)近5年任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且有一個年度優秀。
(五)具有系統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全面了解、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任現職期間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或大學本科學校主辦的學術刊物(均須有CN或ISSN刊號,下同)上獨立發表過3篇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
三、工作業績標準
任現職期間的工作業績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過一項或為主承擔過2項省級以上重點建設、科研、技術進步、行業技術標準、新產品開發等方面項目,是該項目負責人(限前2名,以推薦單位提供當時任該項目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文件為準),且該項目已通過省級以上相應主管部門竣工驗收或鑒定,并被確認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于周期長、分階段實施的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
(二)在工程技術活動中,取得顯著成就,獲得的成果表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三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
2、國家四等獎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
3、省部級三等獎1項并獲得設區市級一等獎2項;
上述規定僅限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新產品獎等4種獎勵等級規定名次內人員。
四、申報評審程序
(一)省人事廳授權省經貿委組建福建省工程技術人員高工高定評審委員會,組織開展高工高定評審工作。
(二)申請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由本人申請,由現所在工作單位經過公示后推薦上報(公示辦法按閩人發[2002]154號規定執行),經設區市人事局或省直單位職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申報材料經省職改辦預審同意后,提交相應評審組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人事廳審批。
五、其他
(一)申報對象的送審材料,各申報、推薦單位要嚴格審核,如實反映情況。
(二)本年度評審時被否決的評審對象,在下一年度評審時,如有補充新的評審材料,可重新申報。
(三)經批準公布的高工高定人員享受教授、研究員相應待遇,批準公布時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已經批準實行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單位,按本單位的規定實行,企業單位自行確定,需辦理工資基金手續的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四)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閩人發[1998]188號文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廢止。過去所發文件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本文未載明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