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區)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運管局、省交通質監局,省交通造價站,省交通通信與應急中心: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經2017年7月3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7月7日
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公路、水運、運輸場站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從業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咨詢、材料供應(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項目建設管理(代建)及招標代理等從業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應用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以及信息的采集、審核、上報和發布等工作。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五條 公路、水運、運輸場站建設市場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從業單位(含從業人員,以下同)基本情況信息(包括業績信息、資質資格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從業單位信用考核信息。
第六條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技術等級、建設單位(代建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開工日期、交工驗收日期、竣工驗收日期、完工日期、驗收質量、主要工程量、基建程序、項目投資等信息,其中合同段信息包括合同段編號、合同段類型、開始樁號、結束樁號、合同價、合同段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手機號)等信息,工程進度包括總體進度安排、項目前期進展情況、項目進度、資金支付等信息;具體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填寫。
第七條 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主要指從業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企業類型、注冊所在地、執照號、注冊日期、有效日期、經營范圍、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手機號)、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人等信息,還包括企業相關許可信息、資質信息、人員詳細信息、人員統計信息、財務信息、自有設備信息、業績信息等,具體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填寫。
第八條 從業單位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在實施具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嚴格履行合同,重信承諾,在維護市場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二)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較好以上信用等級(AA級、A級)的記錄。
第九條 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在實施具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在工期、質量、安全、環境和市場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響,受到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等不良行為信息。
(二)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較差及以下信用等級(C級、D級)的記錄。
第十條 信用考核信息是指省交通運輸廳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公路、水運、運輸場站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及主要人員信用考核與考核結果。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統一管理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港航局”)、省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運管局”)、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局(以下簡稱“省交通質監局”)、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省交通造價站”)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具體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委)、沿海各港口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管轄區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省交通信息通信與應急處置中心(以下簡稱“省交通通信與應急中心”)具體負責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設和完善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息系統》;
(三)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有關信用信息;加強與交通運輸部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聯系,逐步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管理聯動。
(五)發布以下信息:
1.我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2.在我省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
3.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從業單位的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信用考核信息;
4.其他與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高指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做好信息系統與高速公路建設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推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二)組織確定列入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市場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單,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三)整理、報送對高速公路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五條 省公路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做好信息系統與普通公路建設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推送普通公路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二)組織確定列入我省普通公路建設市場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單,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三)整理、報送對普通公路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六條 省港航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推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二)組織確定列入我省水運工程建設市場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單,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三)整理、報送對水運工程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七條 省運管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組織確定列入我省運輸場站項目法人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單,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省交通質監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做好信息系統與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推送交通工程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二)審核在我省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基本情況信息(不含企業業績);
(三)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四)整理、報送對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九條 省交通造價站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的造價咨詢企業基本情況信息(不含企業業績);
(二)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三)整理、報送對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二十條 省交通通信與應急中心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及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二)負責做好信用信息系統使用的指導、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在建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在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錄入、更新基本情況信息;
(二)督促在本管轄區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及時錄入、更新基本情況信息;
(三)及時審核本管轄區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
(四)組織報送本管轄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單,開展信用考核并及時報送信用考核結果;
(五)整理、報送對本管轄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獎懲產生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公路、水運建設各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負責本項目基本信息的錄入和上報工作;在我省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建設各從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基本情況信息的錄入、上報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立項后1個月內錄入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完善。項目從業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后1個月內錄入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完善。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發布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的采集、發布按以下流程:
(一)各公路、水運建設各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按項目類別,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系統錄入本項目基本信息;或登錄《信息系統》補充錄入項目基本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質監局分別負責組織向《信息系統》推送項目基本情況信息。
(三)《信息系統》記入、發布項目基本信息。
(四)以上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變更信息的采集、發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五條 在我省工商注冊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造價咨詢等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的采集、審核和發布按以下流程:
(一)公路、水運工程各從業單位登錄《信息系統》,錄入、報送本單位基本情況信息,填報的信息若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需注明不可公布,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公路、水運工程各從業單位及人員公路、水運工程業績信息,分別由業績所在地設區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單位其他基本情況信息分別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的設區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其他基本情況信息由省交通質監局負責審核,造價咨詢企業其他基本情況信息由省交通造價站負責審核。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
(三)省交通運輸廳復核發布經審核的相關信息。
(四)以上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變更信息的采集、審核和發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六條 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良好行為信息(不含信用考核信息)的采集、審核和發布按以下流程。
(一)各從業單位登錄《信息系統》,錄入、報送本單位良好行為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產生的公路、水運企業良好行為信息,由產生良好信息的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交通系統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產生的良好信息,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的設區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三)《信息系統》記入、發布經審核的相關信息。各設區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直相關單位也可登陸《信息系統》,錄入、發布本單位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
(四)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良好行為信息發生變化需變更時,變更信息的采集、審核和發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不含信用考核信息)的采集和發布按以下流程。
(一)各設區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及省直相關單位登陸《信息系統》,錄入、報送本單位(含所屬質監機構)產生的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同時上傳相關確認文件(掃描件)。
(二)《信息系統》記入、發布經審核的相關信息;
(三)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發生變化(包含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變更或撤銷的處罰決定等)需變更時,變更信息的采集和發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八條 公路、水運、運輸場站項目建設從業單位信用考核信息由省廳負責采集、發布。
第二十九條 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認為公布的信息有誤的,均可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異議;省交通運輸廳將組織核實、更正,并通過信息平臺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照以下規定設定: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信息、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公布期限為長期;
(二)良好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信用考核信息公布期限為至下年度考核結果公布之日止;
(三)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信用考核信息公布期限為至下年度考核結果公布之日止,處理期限未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處理期滿;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公布信息期滿后系統將自動解除公布,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信用信息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 各從業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瞞報和虛報相關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直接考核定級為C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閩交建〔2010〕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