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是指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交)工驗收實體檢測和外觀檢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以及機電等單位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其他公路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質量檢測機構要求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招投標規定選擇檢測機構。建設單位應在質量檢測工作開展前簽訂檢測合同,明確雙方職責。質量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檢測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國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證書),且證書附件批準的檢測項目/參數必須覆蓋質量檢測的所有項目/參數; (三)具有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綜合類相應等級或者相應專項能力等級,且證書附件批準的檢測項目/參數必須覆蓋質量檢測的所有項目/參數。 第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建設、施工、監理及試驗檢測服務單位存在如下關系: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承擔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不再參與該項目的竣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現行有效標準、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對檢測數據和作出的結果負責,不得將質量檢測工作轉包或分包。 第九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檢測負責人制度。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測時,必須指定現場檢測負責人,并明確現場檢測負責人職責; (二)現場巡查制度。檢測機構應根據現場檢測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和指導,并留存巡查記錄備查; (三)檢測結果周報制度。檢測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測結果的報送工作,并應在每周最后1個工作日按要求將質量檢測情況報送建設單位、項目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重大質量缺陷快報制度。對于現場檢測發現的影響結構受力和安全的質量缺陷,檢測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單位、質監機構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現場檢測人員應持有公路工程相應專業的試驗檢測證書,其崗位登記在該檢測機構。其中現場檢測負責人應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并持有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或試驗檢測師)證書。 第十一條 現場檢測人員應嚴守職業道德、工作程序及有關廉政規定,獨立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并對質量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章 質量檢測工作的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現場質量檢測工作,并對質量檢測工作進行全過程管理,對質量檢測工作負總責。建設單位應向檢測機構提供質量檢測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現場質量檢測工作開展前按以下程序制定質量檢測方案,并按以下要求報備。 (一)建設單位在確定檢測機構前,應制定質量檢測初步方案。對于懸索橋、斜拉橋、特大型橋梁等技術復雜的工程,實體質量檢測項目與頻率、外觀檢查內容應由質監機構、建設、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共同研究確定; (二)檢測機構根據質量檢測初步方案要求,對擬竣(交)工的工程項目制定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檢測內容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和《高速公路項目交工檢測和竣工鑒定質量不符合項清單》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單位應組織審查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并在質量檢測工作開展前15個工作日將審查后的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審查意見和檢測機構有關情況報質監機構核備,并同時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已核備的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建設單位應重新核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質量檢測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測機構嚴格按照合同和質量檢測方案開展各項質量檢測工作。建設、監理及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對質量檢測工作進行全過程現場見證。現場見證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嚴格執行檢測方案、檢測工作是否規范以及檢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等。 第十六條 交工驗收現場質量檢測工作應在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對擬交工驗收的工程質量評定均合格,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工程現場滿足檢測工作要求后開展。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現場質量檢測工作應在工程項目通車試運營2年以上,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和問題已經全部處理完畢,并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工程現場滿足檢測工作要求后開展。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檢測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合同和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投入檢測人員和設備,檢測人員資格及數量應滿足要求,儀器設備應正確配置; (二)嚴格按照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以及合同等開展現場質量檢測工作,不得通過隨意增減檢測頻率、改變檢測部位等方式調整檢測合格率; (三)現場檢測應在建設、施工、監理及檢測機構等四方共同確認的樁號或位置進行,不得擅自更改。檢測的具體位置應在現場清晰標識,檢測痕跡應清晰; (四)原始記錄數據應真實、準確,簽認齊全。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客觀、準確、完整,并在檢測報告中對質量缺陷做出評價、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五)竣工驗收質量檢測時,檢測機構應對交工驗收質量檢測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在有關報告中列出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對照表。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按以下要求報送檢測結果和報告: (一)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周報和重大質量缺陷快報制度,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二)階段性質量檢測工作完成后,檢測機構應對檢測數據與結果進行整理和分析,并出具階段性質量檢測成果及各項檢測指標的原始數據及分析過程資料(含電子版)報送建設單位; (三)全部檢測工作完成后,檢測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完整的質量檢測報告報送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檢測進度情況以及工程建設實際,分階段組織檢測機構向質監機構報告檢測情況。現場檢測工作全部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質量檢測報告和質量檢測工作情況評價表(附件)報送質監機構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現場檢測發現的質量問題,按以下要求組織整改: (一)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逐條查明原因,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 (二)對于影響結構使用安全的重大缺陷問題,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及相關專家進行專項認證,制定專項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須經設計單位確認; (三)負責組織符合資質條件的修復單位,按照經審核、確認的整改方案進行修復,整改率要達到100%; (四)修復工作完成后,負責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修復單位對整改修復情況進行專項驗收、簽認; (五)由檢測機構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并出具整改情況復查報告,對于《高速公路項目交工檢測和竣工鑒定質量不符合項清單》中的不符合項應重點檢查; (六)建設單位將整改修復結果以及檢測機構出具的整改情況復查報告一并報送質監機構。高速公路項目同時報送省高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高指、省公路局、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質量檢測工作的行業管理。質監機構應加強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審查,加強檢測過程督查,及時發現并查處質量檢測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質量檢測工作情況納入信用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高指、省公路局應牽頭會同省交通質監局分別組織編制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單位招標范本》,報送省廳印發,以指導開展招標工作,規范招標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及施工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質量檢測數據或報告無效;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質監機構依法給予查處。 (一)未簽訂檢測合同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報備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的; (三)擅自更改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的; (四)未按要求實施現場見證的; (五)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或人員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或現場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質量檢測數據或報告無效;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超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或分包檢測業務; (三)出具錯誤或虛假檢測結論、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報告的; (四)未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 (五)檢測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的; (六)擅自更改實施性質量檢測方案的; (八)檢測數據無法溯源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監理、施工以及檢測機構等單位未履行工作職責或違反法律法規,都有權向質監機構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七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廳《關于省級質量監督的公路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閩交建〔2014〕164號)同時廢止。 附件 (公路工程項目) 質量檢測工作情況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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