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第11號
《關于修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關于修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須經監理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此外,對條文部分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并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五)發布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發布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并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條 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項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依法核準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四章 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的全套文件;
(二)專家或者委托的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三)項目法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國家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與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