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力度,規范質量安全督查工作,促進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組織編制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08年4月28日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提高督
查的科學性,促進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
全督查活動。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應了解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掌握質量與安全動態,促進工程質量與安全綜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督查依據:
(一)國家和行業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有關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有關合同文件。
第五條 質量與安全督查實行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質監總站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督查組成員對督查記錄及結論署名并負責,
督查組負責人對督查的綜合結論署名并負責。
第六條 督查工作應堅持嚴肅、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督查
組成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 質量與安全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詢問核查、隨機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綜合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及在建項目質量與安全狀況的抽查。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對質量與安全問題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在建項目質量狀況抽查包括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的情況,公路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3,水運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4-9。在建項目安全狀況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0-11。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督查計分方法詳見附件12。
第九條 專項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的關鍵環節、重要部位的質量、安全狀況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抽查,具體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一章 綜合督查要求
第十條 部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總體情況,制訂年度綜合督查計劃。綜合督查每年應抽查不少于全國1/3的省份。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具體督查項目由督查組赴現場前隨機確定,一般選1至2個國家高速公路網或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其它重點公路在建項目,每個項目抽查合同段數量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項目總里程的30%。水運工程具體督查項目根據建設規模、投資主體和水運工程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督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報本地區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二)質監機構匯報督查項目的質量監督情況,安全監管部門匯報督查項目的安全監管情況;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四)確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六)督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七)督查組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確定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向督查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平面圖(標注主體工程施工與監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與監理駐地、拌和場、試驗室位置);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
安全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綜合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 督查組應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發現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時,應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該工序或作業區的施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督查組發現實體質量抽檢指標不合格時,應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測,對確定不合格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論證,實施修復或報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部質量與安全督查意見書于督查組完成督查工作后
15個工作日內發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督
查意見書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 當被抽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有3項(含3項)以上評分不足6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時,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檢查。當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實體質量關鍵指標有2項(含2項)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進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條 當督查項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計1/3的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行為評分不足6分時,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 在項目建設期內,同一被抽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兩次督查評分不足6分的,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條 對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單位,我部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違規、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 當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產現場督查評價2項(含2項)以上評分為0分時,責令該合同段停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整改,并對相應的管理行為進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復工。當督查項目中3個(含3個)以上合同段被責令停工,該項目暫時停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復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并予以通報。被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評價4項(含4項)以上為0分,被抽查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建設單) 其管理行為評價2項(含2項)以上為0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并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 質量與安全督查資料應由專人整理、歸檔,可授權有關單位查閱。督查資料包括督查計劃、督查記錄、督查意見、檢測數據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質量與安全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