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保廳權威解讀《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編者按:2018年1月17日,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為增進公眾對這一《辦法》的理解,推進我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全省環境質量,湖南省環保廳相關人員對這一辦《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201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率全國人大常委會檢查組來湘檢查我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情況時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環境保護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正確貫徹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協同推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打好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攻堅戰,并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于1995年10月頒布實施,先后經歷4次修訂和修正,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然而《固廢法》是大法,部分規定較為原則和宏觀性,需要結合實際制定一部符合湖南實際,具有較強操作性、針對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規。
我省是“有色金屬之鄉”,有色金屬的采選、冶煉、化工等企業推動了全省經濟高速發展,也帶來了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和產生量增多、固體廢物種類增多、防治任務增大等新情況。我省固體廢物產生量大,尤其是危險廢物產生量居全國第二位。固體廢物引發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環境污染成為湖南環境質量改善的短板,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帶來極大影響,尤其是固體廢物環境污染的持續性、隱蔽性、突發性、分散性、途徑的多樣性、成分的復雜性以及來源的不確定性等特性,決定了危險廢物安全管理一定是環境風險管控的重要領域。因此,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刻不容緩,加快出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規、改善環境質量已經成為各界共識。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與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辦法》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考核,為著力解決我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出現的突出問題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抓手。《辦法》的出臺完善了我省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制體系建設,切實提高了我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制化水平,對于推動我省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建設生態強省、美麗湖南意義重大。
三、辦法主要內容
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視下,2012年由省環保廳提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并列入湖南省2013年度立法項目。經過廣泛調研、考察、座談,組織立法聽證和論證,從初稿到《辦法》,千錘百煉、反復修改,可以說是四年“磨一劍”,非常不容易。
《辦法》共36條,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主要宗旨,堅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單位、個人相應責任,鼓勵公眾監督和宣傳教育,加強農業、林業、工礦業和建筑業固體廢物處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強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及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監管,加強醫療廢物處置等方面。
四、主要亮點
本《辦法》屬于實施性立法,不照抄上位法的條文,回應了社會公眾關注和影響大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問題,緊密結合了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所采取的新舉措,結合我省實際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出補充規定。主要亮點如下:
1、《辦法》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考核,對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固廢污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確定有關責任主體履行污確染環境防治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單位、個人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推動形成“抓發展抓環保、抓生產抓環保、抓行業抓環保”的齊抓共管大格局。
2、《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固體廢物管理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建設專用分類回收暫存場所,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和農用殘膜進行回收,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突出了對農村環境的關注和對農民的關懷。
3、針對我國當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的熱點難題,《辦法》第十五條分別從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提出要求,并明確了各級政府、單位和個人的相應義務。這一條款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問題,為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提供法律依據。
4、《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對開展非工業源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作出規定,要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辦法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這一規定主要針對我省開展第三產業及居民日常生產生活的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時法律依據不強的問題提出,當時來說,這一條款突破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明確收集經營活動范圍僅限于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規定。2017年12月22日,原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環辦土壤函[2017]20001號)擴充了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可收集廢物類別,包括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廢鉛蓄電池,以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從地方事權角度允許省級環保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收集經營活動的類別。因此,《辦法》中關于開展非工業源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條款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
5、《辦法》針對日益凸顯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風險,明確規定禁止將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處置,嚴格控制哪些運輸、貯存、利用等環節環境污染風險高、環境危害大以及可回收利用物質少的危險廢物從省外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這一規定是落實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的具體表現,充分體現了以改善我省環境質量為核心的思想,以防控環境風險為主線,以立足解決我省固體廢物環境問題為根本出發點,切實貫徹就近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6、針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的新形勢,《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新、改、擴建危險廢物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照權限頒發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解決了新、改、擴建危險廢物項目驗收以生產為前提、生產以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為前提、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生產為前提的矛盾循環難題。同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詳細分析論證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對危險廢物利用建設項目還應當提出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具體控制標準。
7、規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將醫療衛生機構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登記、校驗和考核評審指標體系。強化了醫療機構對其產生的醫療廢物管理的主體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8、立足我省礦山多、環境風險高這一實情,《辦法》第十四條高度關注礦山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礦山企業當定期對礦山周邊的地下水、土壤、大氣和地表水等環境質量狀況和尾礦庫壩體的位移情況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
我們要以‘鐵腕執法、鐵面問責’的無私無畏精神,堅決執行《辦法》規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各種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以解決損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突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為重點,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對違反《辦法》的各種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辦法》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