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12月2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對省本級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4件規章,同時對下列17件規章進行修改:
一、廢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
(一)《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二)《湖南省經紀人管理辦法》;
(三)《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四)《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
(一)對《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繳費數額”修改為“繳費費率”。
2.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將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二)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第八條第四款。
2.將第九條第二、三款中的“20.92”修改為“21.75”,第三款中的“每月實際工作天數”修改為“每月計薪天數”,計算公式修改為:“(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
3.將第十條修改為:“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三)對《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公安部門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后火化:
(1)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喪主憑本轄區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或者鄉鎮(街道)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2)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下同)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3)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司法部門法醫鑒定后出具死亡證明,通知喪主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4)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法醫鑒定后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前款第(四)項所需的火化費用,由縣(市、區)財政列支。”
2.刪除第十七條。
3.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將骨灰裝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喪主限期改正。”
4.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恢復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四)對《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二、三款合并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范行業協會管理等工作。”
2.刪除第九條第二款。
3.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行業協會成立后,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4.刪除第二十條中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第三十條第二、三款中的“業務主管單位。”
5.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決定。”
6.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業務主管單位”修改為“行業管理部門”。
(五)對《湖南省農村專業經濟協會促進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業務主管單位”修改為“行業管理部門”。
2.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管理部門和科協、供銷等組織對協會的發展給予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3.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二款中的“業務主管單位”。
4.刪除第十條第二款,將第三款中的“審查意見”修改為“申請材料”。
5.刪除第十一條。
6.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成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領購票據。”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六)對《湖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使用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七)對《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2.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條第二款。
(八)對《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九)對《湖南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救生員和游泳教員的培訓、考核及注冊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湖南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涉案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的計算,按照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對《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漁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員。駕駛人員、輪機人員、機駕長、駕長等職務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方可操作。無漁業船員證書的不得從事職務船員工作。”
(十二)對《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圖號。”
2.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市(州)、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載明審圖號的地圖出版物,不得公開出版、發行、銷售。未載明審圖號的互聯網地圖,不得提供服務。”
(十三)對《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作出修改。
刪除第五條。
本規定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四)對《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三條第三款。
(十五)對《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將第一款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將第二款中的“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
(十六)對《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七)對《湖南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1.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不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以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捐物、志愿服務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各級綠化委員會按照誰組織、誰證明的原則對盡責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具備條件的,可以對完成植樹義務的公民頒發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制定的全民義務植樹盡責電子證書。”
2.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對未完成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由綠化委員會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